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
来源: 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      时间:2023-07-28 12:20:35

【基本案情】

7 July 2023


(资料图)

季某系乙公司职工,在该单位从事运输部装卸工岗位,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。2021年6月9日6时50分许,季某在上班途中被路人发现倒在路边,呼之不应,路人随即报警并呼叫120急救中心。7时05分,救护车到达现场发现季某已经意识丧失,大动脉搏动消失,心跳呼吸停止。后经抢救无效季某于当日死亡,死亡原因为猝死。

2021年6月29日,乙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,2021年7月5日,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,予以受理。2021年8月6日,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

【一审--驳回诉讼请求】

李锋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,判令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。
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
本案中,根据在案的《事故报告》《季某上班路线》及乙公司员工张某、田某的《证人证言》以及李锋、张某、田某的询问笔录,可以确定季某于2021年6月9日发病猝死的地点为上班途中,不属于工作岗位;其发病倒地前并未到达公司进行打卡,故时间亦不属于工作时间,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,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法规正确。

【二审--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】

李锋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,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。
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季某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是否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

本案中,在案证据可以证明,季某发病倒地时,尚在上班途中,尚未进入工作岗位,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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