楼上扩建卫生间 楼下认为有隐患 法院判楼上业主将房屋恢复原状
来源: 东南早报      时间:2023-06-02 09:08:20

楼上卫生间“一改二” 楼下邻居认为有隐患

双方对簿公堂,法院判楼上业主将房屋恢复原状


(资料图)

泉州网6月2日讯(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德法宣)俗话说“远亲不如近邻”,融洽的邻里关系是每位居民的美好愿景。然而,随着居住空间更加楼宇化和密集化,邻里间因噪音、安全、公共空间使用等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。当邻里之间因此出现摩擦矛盾时,该如何解决?日前,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因装修改造卫生间引发的邻里官司。

案情: 楼上业主扩建卫生间 楼下邻居认为有隐患

连某与赖某均为德化某小区的业主,两家户型一致,属楼上楼下关系。楼上的户主赖某在装修过程中将卫生间墙体由12厘米改建为6厘米,以此将1个卫生间扩建成2个卫生间。

“赖某增建的卫生间正好在我的卧室上方,有噪声污染,严重影响我休息,而且没有防水措施,很容易造成水污染,威胁到房屋安全。”楼下户主连某说。

赖某则表示,自己有权利改变自己的房屋格局,而且装修方案没有损害公共承重墙,也没有损害承重柱,对连某没有产生任何影响。

之后,连某向德化县住建局举报。经勘查,住建局向赖某送达拆除、恢复通知书等,但赖某均拒绝执行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连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赖某拆除增建的一个卫生间、隔离墙和门等,排除妨害,按照原图纸和房产使用说明书恢复原状。

判决: 对楼下有负面影响 判令限期恢复原状

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赖某与连某分别是上、下房屋的所有人,构成不动产的相邻关系。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,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

法官表示,本案中,赖某将原设计宽为12厘米的墙体拆除,改建为宽6厘米墙体,并向卧室内移位6厘米,将没有防水要求的主卧室一部分设为厕所。赖某若今后入住房屋,该设置不仅增加了楼下漏水的风险,在使用厕所的过程中也势必产生噪音,影响周邻休息。同时,因厕所位于卧室上方,也给连某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,违背了民事行为中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。因此,连某要求赖某拆除增建的厕所,将改建的墙体按原图纸恢复原状,法院予以支持。赖某应拆除位于其主卧室内改建的厕所及间墙,按原设计恢复房屋原状(即将改建后宽为6厘米的墙体恢复宽为12厘米,并向卫生间内移位6厘米)。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,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日前该案已生效。

法官: 房屋进行装修改造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权益

法官介绍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小区业主对其所有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要符合防水及安全要求,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当前,个别业主为取得房屋最大限度的利用价值,任意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布局,将本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造成卫生间或厨房间,给相邻住户及小区安全带来不良影响,与公序良俗相悖离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此外,值得一提的是,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,在业主装修时,就应当关注业主是否存在违规装修等问题,减少后期纠纷的产生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,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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